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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引导平台外支付,发生纠纷商家要认账
日期:2022-12-29 来源: 标签: 字体:【

【案情简介】

近日,我会收到一位消费者王女士的电话咨询;王女士在浏览某购物软件时,进入某玉镯经营者直播间观看直播,工作人员正在推荐某款“物美价廉”的玉镯。王女士点击链接进入该商品的销售界面,准备下单购买时,其客服主动联系王女士,称添加“老板”微信即可享受钜惠。王女士添加了客服提供的微信号,向其转账1万余元。数日后,王女士收到了玉镯,却发现货不对板。王女士立刻联系“老板”,却发现被拉黑,此外商品链接已经下架。王女士联系商家要求退款,商家却称该客服早已离职,该情况属于私下交易,拒绝退款。王女士不知如何解决,于是向我会咨询。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会工作人员收到咨询后,向王女士详细了解情况。王女士反映自己加了“老板”后,“老板”自称是该店的负责人,并将王女士拉入了店铺的企业微信群,“老板”作为群主经常发布玉镯广告,王女士收到货后当天就被踢出了群聊。我会认为王女士落入了商家精心设计的“陷阱”,先指引王女士获取商家的经营信息,全面收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商家客服故意诱导其进行微信交易,且商家知情,尽快向平台客服投诉举报该商家,同时向商家当地的消委会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经营者称未授权工作人员引导王女士进行平台外支付,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不予追认,但是工作人员主动联系王女士,提供了其经营者的微信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王女士有理由相信工作人员有代理权,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王女士向经营者微信转账,交易对象为经营者,其与经营者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王女士收到货后发生了质量问题,可以直接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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