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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宠物风险多,约定责任留凭证
日期:2023-01-06 来源: 标签: 字体:【

【案情简介】

近日,消费者邵女士在某宠物店购买了一只小猫,价格1000元。当时小猫活蹦乱跳,但当晚被抱回家后,小猫精神萎靡,不愿吃饭,并出现了呕吐、腹泻的症状。邵女士联系店主,店主称是小猫到了新环境,出现应激反应,等适应环境后就会好转。邵女士听了店主的建议,还花100元买了店内的猫粮。但两三日后,小猫情况加重,最终死亡。

邵女士多次与宠物店老板沟通此事,但对方一直敷衍了事不予协商,甚至建议邵女士再买一只,后更是关门了事。邵女士无奈之下只能向佛山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家退还购猫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我会先向邵女士了解情况,发现邵女士与经营者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某一条款约定“活体动物一经出售,概不负责”,但邵女士事先并不知情。同时,邵女士不清楚小猫是原先就存在隐性疾病还是回家后才生病的。鉴于此,我会联系经营者反映情况,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所售小猫具有合适的健康状况、及时注射了相关疫苗等,经营者皆未能提供,只愿意退还300元,且配合态度消极。邵女士拒绝接受该方案,要求退还全部费用。因双方分歧过大,我会依法终止调解,建议邵女士收集保留好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宠物店提供的“活体动物一经出售,概不负责”格式条款,并未显著提示邵女士,意图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排除邵女士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条款,宠物店仍要对其所售之物负责。如邵女士有证据证明宠物店故意出售病猫,可要求宠物店赔偿。

因猫、狗之类的宠物属于活体商品,变化大,易受环境影响不像其他消费品那样有明确、规范的质量标准,且目前国内对宠物交易的监管仍缺乏相应标准,有关宠物的消费纠纷时有发生佛山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前先了解商家经营资质、宠物疫苗注射情况;审查签署的文件内容和主体;注意保留交易过程中的各类凭证,以便日后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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