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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20多万购房首期款后,佛山街坊发现签订的“合同”竟是→
日期:2023-02-10 来源: 标签: 字体:【

【案情简介】

近日,刘先生看中了一套房屋,在购房现场直接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支付了首期款20余万元,待他回家仔细查看相关合同内容后,才发现自己签订的是《使用权转让合同》,还有《咨询服务协议》及《装修服务合同》,刘先生立刻联系开发商了解情况,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款项。开发商却称刘先生系自愿签订合同,解除合同只可退6万元,并要求刘先生签订保密协议和退款协议才给退。刘先生思虑再三,决定签订退款协议和保密协议,能拿到多少退款就多少。但不久后他后悔了,要求开发商归还全部款项,开发商以张先生已同意退款协议为由,拒绝归还。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于是刘先生来我会现场咨询。

【处理过程及结果】

我会工作人员深入了解情况,消费者反映在签订《使用权转让合同》时,销售人员未和消费者说明合同就直接让其签订,消费者并不清楚是使用权转让;《咨询服务协议》与广州某中介公司签订,但中介公司已经跑路;此外退款协议中的“退款原因”填的是“个人原因”,消费者反映是工作人员自行填写。

我会工作人员认真分析案情,消费者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与开发商签订《使用权转让合同》,可主张撤销合同。但消费者后续又和开发商签订了退款协议,系双方意思真实表示,消费者如欲主张退款协议可撤销,应证明签订协议时开发商违反法律规定,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况。工作人员结合法律法规向消费者解释说明,消费者听后表示理解和接受。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正确签订合同及遵守合同是交易安全乃至交易关系维持的重要保障。本案中,刘先生欲购买房屋,获得房屋所有权,享有对房屋真实情况的知情权,但因缺乏必要的房地产相关知识及交易经验,以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是房屋购买合同,实际上签订了《使用权转让合同》及相关合同协议,存在重大误解,直接影响了其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对于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刘先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签订退款协议后如反悔,维权相对困难。

佛山消委会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签订合同协议,看清合同约定的内容并理解其含义;明确合同标的,尤其对于不动产,更需要明确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尽量签订完整、书面合同,白纸黑字保障自身权利。(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杨柏华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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