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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民认购「车位」被坑,30000元定金→诚意金?
日期:2023-05-05 来源: 标签: 字体:【

消费者杨先生到佛山消委会反映称,他在销售人员的推销下,参加某开发商的车位促销活动,看中了某产权车位,总价17万元。

杨先生先向该开发商转账了3万元定金,转账记录备注为“××车位”,但未签订相关合同。

数月后,销售人员告知杨先生因董事会决议不通过导致车位无法售卖,可以退回3万元诚意金给杨先生。

杨先生查看聊天记录,一开始明明是销售人员要自己交3万元定金,怎么会变成了诚意金?

销售人员称开具的收据上显示的就是“诚意金”,以收据为准,杨先生当时对收据内容并没有提出异议,视为默认。杨先生无法接受该解释,认为开发商违约在先,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或按照原价售卖车位。

处理经过及结果

佛山消委会收到咨询后,仔细了解案情,消费者提供了与销售人员的聊天记录,记录中显示在消费者与销售人员的沟通过程中,销售人员先提出了杨先生要交3万元“定金”认购车位,后在收据上写为“诚意金”。

佛山消委会认为该笔款项的性质是定金。工作人员联系开发商反映投诉,但开发商表示其从未以公司的名义承诺以17万的价格售卖车位给杨先生,销售人员的行为为个人行为。

因双方始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佛山消委会依法终止调解,并建议消费者尽快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律师点评

本案中,杨先生缴纳的这笔费用为定金。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80条,销售人员称先交付定金,而杨先生通过支付定金的行为进行了承诺,结合《民法典》第483条,定金合同已成立。杨先生待纠纷发生后看到收据才知道这笔金额收据标注为“诚意金”,结合《民法典》第140条,不能认定杨先生同意变更定金款项的性质。

在开发商开展的车位促销活动中,销售人员的行为代表开发商。开发商收款后,应积极履行订立车位买卖合同的义务。“董事会决议不通过导致车位无法售卖”是开发商内部决策问题,不能成为开发商不订立车位买卖合同的正当理由。(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叶仲律师点评)

消费提醒

佛山消委会提醒消费者选择重合同守信用的开发商,提高证据意识。一是就车位认购,先签订认购合同;二是就定金转款时,备注写明“定金”;三是及时检查开发商交付的凭据,如发现不符事实的,及时要求纠正,以免日后维权时发生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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