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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美容院千元诚意金,身体不适无法享受服务可以退还吗?
日期:2023-05-19 来源: 标签: 字体:【

♥ 某美容院推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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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3800元诚意金,

成为本店形象代言人

即获48次美容护理服务

常客林女士在工作人员的不断推销下,向美容院支付了诚意金,且签订了相关协议。但不久后,林女士因身体抱恙,无法接受美容服务,她向美容院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诚意金。

但美容院一直以各种理由搪塞林女士。无奈之下,林女士只好向佛山消委会投诉,要求商家尽快全额退款。

♥ 处理经过&结果 ♥

佛山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接诉后,经了解,林女士与美容院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林女士需要一年内做满美容方可退回诚意金,但未约定协议起止时间,林女士也对此表示知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与消费者如明确约定了诚意金相关条款,则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但考虑到林女士并未接受美容院提供的任何服务,工作人员联系美容院开展调解,敦促美容院积极与林女士沟通协商。

最终结果,美容院同意全额退回诚意金给林女士。

♥ 律师点评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诚意金、订金、定金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采用,三者存在明显的区别。诚意金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产物,主要需要看双方约定的性质和内容,一般情况下视为预付款;而订金严格来说只是一个习惯用语,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情况下视为预付款;只有定金,作为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林女士与美容院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诚意金的退还方式,则应当以约定为准,双方均应履行各自的义务。林女士因个人原因不能接受服务,应当及时通过有效方式告知美容院解除合同,而美容院不得故意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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