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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餐饮店被流浪猫抓伤,赔偿责任如何分?
日期:2023-06-02 来源: 标签: 字体:【

【案情简介】

卢先生在某餐饮店就餐,看到餐厅角落沙发底下有一只小流浪猫在休息,见其可爱,便走到角落伸手去摸。流浪猫受惊抓了一下卢先生的手,卢先生的手顿时出现了轻微血痕。后卢先生去医院打狂犬疫苗,安全起见,又选择接种了免疫球蛋白,共计花费医药费1700余元。卢先生要求商家全额赔偿其医药费,但商家未予答复。于是卢先生向我会投诉,要求商家赔偿。

【处理经过及结果】

我会接诉后,联系双方了解情况。商家反映小流浪猫一直在沙发底下睡觉,卢先生主动去摸猫,被猫抓也有自己的责任,而且其看卢先生受伤后,也让他尽快去打针。工作人员积极向商家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商家表示愿意赔偿一部分费用。经我会工作人员与卢先生沟通,其表示只需商家赔偿部分医疗费即可。工作人员欲与商家协商,但一直无法联系上商家,因此我会终止调解,并建议卢先生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为动物侵害案件。商家虽不是猫咪的直接饲养者,但其允许流浪猫进入并收留,已构成了对流浪猫的临时管理。商家临时收留流浪猫却未妥善安置,也未对消费者进行有效提示警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

但卢先生在明知是流浪猫且没有对其产生任何危险的情况下,直接去摸流浪猫,导致流浪猫受惊而抓了他的手,流浪猫并没有其他伤害卢先生的行为,卢先生被抓明显是因为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商家如有证据证明此点,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佛山消委会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公共场所不要去触碰他人饲养或管理的具有攻击性的动物、宠物,避免激发动物野心而攻击自身和他人;而经营者对于自己饲养的、临时收留的动物也要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和提示义务。(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郝书青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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