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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给差评=侵犯商家名誉权?
日期:2023-07-07 来源: 标签: 字体:【

案情简介

暑假来临,消费者孙女士为儿子报名了某游泳馆的培训服务,充值了近千元。但孙女士的儿子游了一次后,觉得水太冷,游得不舒服,于是孙女士向游泳馆提出退费。

但游泳馆认为孙女士及其儿子体验过服务后才报名,一经交费概不退费,拒绝了孙女士的退款要求。于是孙女士向佛山消委会投诉。

处理经过与结果

佛山消委会接诉后,联系双方核实情况。经了解,孙女士反映未与商家签订任何合同协议,而商家向佛山消委会提供了其与孙女士的聊天记录,并表示因孙女士在平台发表差评及视频,已经对其经营造成了不良影响,坚决拒绝退款,并扬言欲起诉孙女士侵犯其名誉权。

佛山消委会分析认为“一经交费概不退费”该格式条款系不公平格式条款,应属无效。而孙女士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确实需承担一定责任。

孙女士如仅对服务发表正常的评价,不存在侮辱、诽谤、诋毁等主观恶意,商家不能一昧地认为消费者给差评即侵犯其名誉权。

佛山消委会工作人员在对双方普及法律法规的同时,耐心开展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孙女士已收到退款。

律师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孙女士为儿子报名游泳培训服务,与游泳馆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一经交费概不退费”该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减轻了经营者责任,应属无效,孙女士有权申请退费。

而孙女士作为消费者有表达切身体验感受的权利,其对商家提供的服务质量进行无主观恶意的评论和批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商家名誉权。(佛山市消委会律师专家顾问团谭彩仪律师点评)

消费提醒

君君提醒商家对消费者的批评与评论要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不能简单地将“差评”和名誉权侵权划等号,但一旦遭遇恶意差评,应及时保存证据;而消费者发表评价时,也要充分认识到网络评价机制不是随意发泄个人情绪的工具,注意批评与侵权的界限,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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