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理论探讨
宪法其实离咱们消费者很近
日期:2014-12-10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标签: 字体:【
超市检查购物小票涉嫌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违反了《消法》及《宪法》的相关规定。
受访嘉宾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孟勤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乔新生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吴景明
■本报记者 王硕
  12月4日,我国迎来首个宪法日。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任何一种规范都不能代替和凌驾于宪法之上,唯有宪法才是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规范,唯有宪法才具有最高权威。事实上,宪法不仅是其他法律的母法,也是公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武器。宪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如何?依宪治国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带来哪些利好?本期,几位知名法学研究专家就此进行了解读和探讨。
公民基本权利的延伸
  吴景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实际上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消费者权利是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延伸。
  比如,《消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第一项权利就是安全权,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这是宪法规定的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又如,结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消法》中也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宪法是根本大法,其中规定的公民权利在每一部法律中都有不同的体现,在《消法》中就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经营者履行义务来体现的。
  孟勤国:任何一部法律都来自于宪法,任何法律都是依据宪法来制定的。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都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要通过各个部门法或者具体法律来落实。
  毫无疑问,《消法》也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一部具体法律,而且体现的是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即权益受侵害后,主张民事权利,要求保护和赔偿。另外,《消法》在体现私权利的同时更多地体现了社会意志。由于消费者对于经营者来说相对处于弱势地位,这就需要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作出特别的保护。可以说,制定实施《消法》是落实宪法中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法律手段。
从宪法层面思考消保问题
  乔新生:消费者是经济学概念,同时也是法律概念。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几乎都把“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个人”称之为消费者,我国的《消法》也是如此。《消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而宪法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性或者说最重要的法律规范。
  只有充分理解宪法公民权利与消费者权利之间的关系,把消费者的权利与公民宪法权利有机地对接起来,才能更好地理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义,也才能制定更加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
  我们要从宪法层面来思考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通俗地说,就是要把消费者的权利上升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把《消法》变成我国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使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直接延伸到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率,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发挥应有的作用。多元化社会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通过法律制度体现出来,《消法》为保护消费者的重要法律制度能否贯彻落实,关键就在于能否充分贯彻宪法的基本原则,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宗旨。
  吴景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很多工作若站在宪法的高度去理解,很多问题都可迎刃而解。
  例如,消费者可以成立合法的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结社权利,《消法》中又对这项权利做了进一步重申。在依宪治国的大背景下,如果不允许消费者登记成立相关组织就属于违宪行为。由此来看,如果上升到违宪高度,这个一直以来很难解决的问题就可能会得以解决了。
  又如,《消法》中提出,消费者有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的权利,这也是宪法规定公民的监督权在消费领域的落实。监督权不单单是针对经营者,也是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府职能部门的,包括食药监、工商、质检、证监、银监等部门,对一些消费领域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这也是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若这项权益得以落实,毫无疑问将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宪法是母法,《消法》制定的根本依据就是宪法。很多时候,违反了《消法》的同时,实际上也是违反了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因此,今后消费者维权时,不但可以依据《消法》维权,也可以依据宪法进行维权。司法部门在判决时,也不应单单依据具体的法典,还要将宪法作为依法判决的依据。
依宪治国助力维权
  孟勤国:强调依宪治国、重视宪法的地位和作用,确实可以给我国消费者保护事业带来新的契机。依宪治国,从具体法律制度的设立来看,我们将更加科学立法,无论是立法、修改法律,还是作出司法解释,都要按照宪法的要求,不得作出违反宪法的理解。而依法治国,一旦法律是违宪的,依“法”同样会侵犯到公民的基本权益。
  站在宪法层面来审视和处理消费领域的纠纷,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具有更大的意义。以之前的法院判决为例,有法院判决知假买假索赔者属于打假谋利,不支持其索要惩罚性赔偿主张,但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不容侵犯,只要索赔者是依法打假索赔,是否谋利不应该成为判决的依据,因此这样的判决显然与宪法相违。所以,如果从宪法的角度去看问题,很多问题就可以看得更清楚。
  另外,从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角度来看,重视和宣传宪法,对于消费者来说,更能意识到自我权益的保护其实就是宪法层面上公民基本权利的自我保护。当消费者的具体权利上升到宪法层面的公民基本权利时,消费者对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更有底气和自信了。而对于经营者来说,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侵犯了某一个具体的法律条文,实际上也是在违反宪法。
  乔新生:如果宪法真正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作用,那么消费者维权将会更加轻松。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所面临的许多问题,归根结底都是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机关不敢触及政府行为,对于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缺乏必要的约束能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全面审视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并且按照法定的程序向全国人大专门机构申请修改有关法律条款,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统一起来,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宪法的实施形成完整的有机的统一体。
  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行政机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民间机构对我国现行的240多部法律进行仔细梳理,找出那些不符合宪法基本要求、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款,并且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提出修改意见,提请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加以修改。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消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各项权益真正落到实处。
●链接
公民基本权利条款摘录
  《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呼吁
完善审查机制维护宪法权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乔新生
  各国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无不设立专门的机构,解决宪法上的纠纷,处理宪法上的矛盾,确保国家的宪法永远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维护宪法权威的专门机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进行备案审查,而且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这种特殊的“护宪”体制和全面审查制度,能够有效地避免国家的大政方针违反国家的宪法,能够确保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宪法规定的职责范围之内依法治国。
  建议全国人大制定更加完善的规则,确定宪法审查的程序规范,明确违反宪法的法律责任。此外,还应突出宪法审查专门机构的法律地位,逐步确立公民提出违宪审查的诉讼规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也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宪法真正成为治国理政的总纲领。

(责任编辑:茹英杰)

版权所有:佛山市消费者委员会 ICP备案:粤ICP备2020133524号

Email:fs315@163.com | 技术咨询:0757-88338818 网站地图

佛山市消委会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7号七层

佛山市消委会官方微信
佛山消费投诉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