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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亮点解读(四)
日期:2015-08-25 来源: 佛山消委会 标签: 字体:【
  新《广告法》在严控烟草广告上有多个亮点:除了传统媒体外,还禁止在新媒体上发布烟草广告;增加了禁止在公共交通工具及户外发布广告的规定;增加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发放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的规定等。在立法层面严控烟草广告既是我国履行联合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举措,更是考虑民族长远发展、利国利民的大事,意义深远。
   更广泛地堵住烟草广告发布漏洞
  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中,只明确了5种媒体(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4类公共场所(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禁止烟草广告。此外,对广告的定义不清晰,对烟草促销、赞助等变相广告也未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界定。
  事实上,由于存在法律漏洞,多年来,许多烟草广告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市场上。来自中国控制吸烟协会烟草促销和赞助活动的监测结果数据显示,从2014年11月2日到2015年2月10日,在短短100天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检索、筛查新闻报道等形式监测烟草企业的促销、赞助案例,结果显示,以零售终端促销、品牌品鉴会、大型推广活动等形式出现的烟草企业促销活动62起,以扶贫助困救灾、捐资助学、参与社会活动与建设等形式出现的烟草企业赞助类活动达到89起。新修订的《广告法》对烟草广告媒介作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注:上述条款明文禁止通过大众传媒、户外及公共场所这两个途径发布烟草广告。而且条文既有概括,又有列举,比之原先采用列举的方式禁止烟草广告,更具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有效保护未成年人
  新《广告法》另一大亮点,则是彻底禁绝针对未成年人的烟草广告。相对成年人而言,烟草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更大,而未成年人处于观念、习惯形成期,更容易受到外界影响,禁止一切形式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烟草广告,对未成年人形成远离烟草的生活习惯有很大作用。正是出于对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新《广告法》明文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近年来,烟草专卖店已成为烟草业推销烟草制品、发布烟草广告的重要场所。对于烟草专卖店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是否适用新《广告法》的问题,有待日后在制定新《广告法》配套实施细则时对此予以明确,以进一步压缩青少年与烟草广告的接触空间。
   禁止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变相烟草广告屡禁不绝也是现行《广告法》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一大尴尬。有的烟草企业打着公益之名,冠名赞助一些活动;有的烟草企业则印制含烟草品牌的年历,以及在纸巾盒、烟灰缸、打火机、旅行箱等日用品上印制烟草企业或品牌名称;有的企业则直接投放不直接展示烟草却带有企业或品牌名称的宣传广告,如大众耳熟能详的“鹤舞*沙,我心飞翔”、“大*鹰,胜利之鹰”。
  联合国《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明确要求加入该公约的国家,禁止烟草企业以所谓承担社会责任的名义,利用促销和赞助活动来宣传企业、促销卷烟产品。而现行《广告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少烟草企业钻了这个法律空子,大肆变相做广告。在这一背景下,新《广告法》对此作出明文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结语:法律只是设定了“红线”,指望一部《广告法》就能让烟草广告从公众面前消失是不现实的。要禁绝烟草广告,还需要社会各界形成禁烟控烟共识,在全社会营造吸烟有害健康、未成年不得接触烟草的舆论环境,形成烟草广告人人喊打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杜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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