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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亮点解读(五)
日期:2015-08-31 来源: 佛山市消委会 标签: 字体:【

  当前,一些童星是广告商的宠儿,连带着他们的明星家长也跟着接代言接到手软。今后,这种现象将改变,新修订的《广告法》进一步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十周岁以下禁止代言

  新《广告法》颁布之后,有关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禁止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规定被称为一大亮点,广受关注。

广告代言行为本身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且虚假广告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心智完全不成熟,对自己的广告代言行为不具备有效的分辨能力,也不具备承担责任能力。因此,新《广告法》规定不得利用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具有积极正面的作用,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教材禁止夹带广告

  近年来,中小学教材中夹带广告的现象屡屡发生,让原本严肃、权威的教材蒙上了一层阴影,不少家长反映强烈。同时,中小学生和幼儿处在成长阶段,接受、模仿能力很强,而无孔不入的广告可以从任何一个方面对他们的学习成长造成影响。为此,新《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这里要说明一下为什么公益广告不予禁止。因为,公益广告是以倡导健康社会文明风尚和关切社会公众福祉为目的的非商业性广告,是社会公益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新《广告法》所秉持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是相一致的。更有利于辅助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因此,公益广告不在禁止之列。 

  强化未成年人保护

  

  近年来,一些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充斥在电视、网络等媒体上,特别是一些游戏广告内容低俗,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

针对这些现象,新《广告法》第四十条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如规定少儿节目、电视剧等)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此外,修订后的《广告法》还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保护做出了其他三项密切相关规定:

  一 是从娃娃开始管起,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幼儿乳制品、饮料或其他食品广告。

  二是禁止大众传媒向未成年人发布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三是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责任编辑:茹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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