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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亮点解读(九)
日期:2015-09-10 来源: 佛山市消委会 标签: 字体:【

明确和强化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

   根据新《广告法》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包括现场检查权;询问调查权;要求限期提供证明文件;查阅、复制权;查封、扣押权和责令暂停发布权在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项职权。同时,新《广告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广告监管职责也给予了强化,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此外,对于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等特殊商品广告,新《广告法》规定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审查机关需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有利于协调工商部门及时掌握情况,便于开展广告执法工作,加强社会监督。

明确投诉处理告知期限

  新《广告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对于如何处理投诉、举报,本法考虑到涉及部门较多,投诉、举报的具体情况也较为复杂,在本法中对具体程序作出规定较为困难,因此对如何处理投诉举办作了原则性规定,即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这里所说的处理包括各种具体情况,若投诉、举报的问题较为简单,事实清楚,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核实,予以解决;若问题较为复杂,不能立即解决的,可以先受理立案;若投诉、举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若投诉、举报问题属于其他部门管辖范围,可以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在处理后均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明确懒作为、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新《广告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广告依法进行查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为强化其作为广告监管主管部门的责任,对其不作为实行问责,新《广告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追究作了规定。

  

  同时,新《广告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违法广告不依法进行查处,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茹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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